豐年駕訓班8組小詠教練-不容「假離婚」挑戰法制~~


    花蓮縣長傅崐萁上任第一天即任命「前妻」徐榛蔚擔任副縣長,與中央的內政部展開「大鬥法」,內政部也罕見地兩度發布新聞稿回應。傅崐萁先辦離婚而後任命,顯然已有事前沙盤推演的準備,然而這種任何人一眼就可看穿的「假離婚」若能得逞,不僅迴避任用的法制被破壞,執政黨也難逃無能的指責。

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:「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在本機關任用,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。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。」就法而言法,離婚了就不是配偶,如果這樣的法令解釋可以被接受,那一般「同居共財」的不婚族,其亦可能育有子女,只因無一紙結婚證書,也排除在規範內,那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有相當大的疏漏。

 為防堵任用前妻的事件成真,內政部除了舉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外,更搬出民法親屬篇之規定:「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。」欲以「同居事實」阻斷前妻被任用為副縣長的事實。內政部防堵傅崐萁任命「前妻」一事,採取積極的態度,反觀,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主管機關銓敘部,卻是態度消極,甚至置身事外。

 銓敘部官員對媒體表示:「任命配偶擔任副首長,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,但如已經離婚,就不在規範之內。」大家都知道大陸配偶的「假結婚」是違法,那「假離婚」又如何能「不在規範之內」呢?

 銓敘部不思積極維護「迴避任用」的法制精神,就應受到譴責,豈可發表不同意見,扯內政部後腿呢。因內政部非法律主管機關,在銓敘部表達法律見解之後,內政部簡太郎次長,於立法院備詢時不得不改口:「傅、徐兩人已經離婚,因此任命現在是有效的。但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,關係人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屬,如有共同生活,當然還是不可以,內政部會指派單位進一步了解。」

 在政府一體的情況下,內政部以地方自治主管機關立場,為維持法制的精神,窮舉法令加以防堵。銓敘部身為法律主管機關,更應責無旁貸,除提供有效的法律見解外,也應表達日後的爭議法令解釋,將全力支持內政部的作法。

 有關任用迴避的相關規定,除了上述的法律之外,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亦規定「公務員執行職務時,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,應行迴避。」此稱「家族」,解釋空間最廣,傅 萁與徐榛蔚雖然離婚,但徐榛蔚仍為傅崐萁子女之母親,仍是家族之利害關係人。故主管機關亦得主張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,其副縣長之任命無效。

 維護法制,人人有責,主管機關不可再迴避了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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